24年前,《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庄严记载:“本协定各成员……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从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保持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该体制的目标。”然而,今时今日,作为全球第一经济大国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发起者的美国,其所作所为却正在与自由贸易精神和多边贸易体制背道而驰。
根据美国总统特朗普3月22日签署的总统备忘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4月3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根据“301调查”结果建议加征关税的自中国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包含1333项商品,价值约50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高科技行业,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和机械行业等;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建议对清单上的中国商品额外征收25%的关税。消息传出,舆论哗然,不仅中国政府和商界表达了坚决反对的严正立场,美国国内有识之士也对这种单边主义行为的实际成效表示怀疑,并对其对全球贸易秩序的潜在破坏感到担忧。
从经济角度看,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是由两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竞争力、美国作为国际支付货币的地位以及美国对华出口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减少美国对华逆差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而不是中国一方的责任,指望通过对中国出口美国产品加征关税来消除贸易不平衡,无异于缘木求鱼,既不合理,也不科学。更何况,贸易逆差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利或损失,美国消费者得以长期享受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即为明证。片面鼓吹国内产业利益、追求对外贸易顺差,是“重商主义”年代的过时做法,与全球化时代的自由贸易精神格格不入。
而从法律角度看,美国依据国内法规定对中国商品单方面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行为,更是对WTO多边规则和国际法治精神的肆意挑衅和公然违反。WTO不仅规定了一整套国际经贸实体规则,还为贸易争端解决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程序性机制。根据该机制,相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应当首先进行磋商,磋商不成可诉诸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只有当一方不履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时,另一方才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范围内采取中止关税减让(提高关税)等适当措施予以反制。美国根据“301调查”结果径直宣布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高额关税,本质上是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是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公然蔑视,有动摇多边经贸体制根基之虞。
面对山雨欲来的贸易威胁,中国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的决心坚定不移。诚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言,中方不挑起贸易战,不愿打贸易战,但也不怕贸易战。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与美国“擅起刀兵”的单边主义做法不同,中国此举属于“一国由于另一国所做的损害本国利益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旨在迫使另一国遵守法律”的措施,即国际法上所称的反措施,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们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建议征税清单的公示磋商期从通常的30日延长至60日,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上述决定的实施日期也将视美国政府对我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情况另行公布。这意味着磋商谈判的大门并未完全关闭。但是,如果美国不摒弃当前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做法,不摒弃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权思维,我们将奉陪到底。